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
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7〕9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72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高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高校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统计报告、日常监督等具体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具备条件的高校应对现有分散和多头管理的格局进行整合,成立单独设置的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学校国有资产。高校要根据资产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高校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高校要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高校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三、规范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高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四、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高校资产处置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规范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履行高校科技成果评估备案管理职责。高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授权高校负责。高校要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要求严格审核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切实做好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齐备案材料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七、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高校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高校应运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对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合理性、数据的准确性、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控和反馈,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资产信息安全。
八、加强资产绩效考核评价。高校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高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九、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高校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十、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教育部将加大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加以改进。高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高校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查。
附件:1.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教育部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构筑物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工程机械 | 10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
纺织设备 | 10 |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
医疗设备 | 5 |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
水工机械 | 10 |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
文艺设备 | 5 | ||
体育设备 | 5 | ||
娱乐设备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装具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