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上外办(2016)30号

发布时间:2017-04-21浏览次数:2227





上外办〔201630号                                  签发人:林学雷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体制,有效利用学校有限的房屋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学校修订了20146月发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经20165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代表团团长扩大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675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管理体制,有效利用学校有限的房屋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主要用于缓解部分青年教工的住房困难,提供过渡性帮助。

周转房房源主要来自于学校整体租赁的社会公租房和松江教工宿舍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参加的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决定相关问题,督查有关管理部门工作。

与周转房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代表领导小组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工作,负责所有周转房的资产管理、向政府部门申请公租房、受理审核周转房承租申请、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周转房租金进行评估、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按“承租有条件,租赁有期限,租金有标准,管理有合同”的原则对周转房进行管理。

二、承租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租松江教工宿舍者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新进校工作未满五年的学校事业编制和人事派遣人员;

2、在松江校区20公里以内无自有(包括父母、配偶所有,下同)固定居住地;

3、未享受过国家或学校集中发放的住房补贴;

4、限单身入住。

第七条 申请承租虹口和松江公租房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人事派遣人员以及学校其他聘用人员,其中青年教职工优先,同等条件下,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排序;

2、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格,如: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等;

3、年龄在四十五周岁(含)以下。

第八条单室户公租房优先供符合条件的单身教职工申请,多室户公租房优先供符合条件的已婚家庭申请。学校可以根据供需等情况运用经济和行政的办法予以规范和引导。

第九条 申请者应根据本人主要工作地申请虹口或松江校区的周转房,不得同时申请两处。学校原则上根据申请者的主要工作地和房源情况予以安排。

三、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周转房的具体申请流程为:

1、申请者填写相关表格,由其所在部门、人事处、国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

2、国资办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的情况在校园网上公示七天;

3、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请者,由国资办与其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教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租赁合同》,同时正式通知相应的周转房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其入住;

4、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者,国资办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入住。

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租赁资格,已入住者,学校可终止合同,追究其责任,记录在案。

四、租期与租金

第十二条 松江教工宿舍的承租期限最高为三年(本办法首次实施时以实际入住年限为准)。承租者到期可按条件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的承租期限最长为六年。

第十三条 国资办每年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松江教工宿舍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市场评估价。

领导小组以市场评估价为基准,根据需求情况、房源数量和房屋状况等因素,确定当年的具体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原则上在市场评估价的七至九折间确定。

承租者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住期内正常租住,租金标准不调整。

第十四条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领导小组按照学校每年与公租房管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价格确定,租金由承租者自行承担。学校可酌情给予承租人员一定补贴,具体条件、标准和额度由领导小组商议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 周转房(含公租房)的租金,均由财务处根据国资办的通知从承租者的薪酬中按月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周转房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周转房:

1、承租期限到期的;

2、在申请承租时弄虚作假,入住后被发现的;

3、承租者已购买商品房,但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

4、承租者调离学校的;

5、承租者辞职、自动离职的;

6、承租者被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的;

7、承租者未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的;

8、承租者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扰乱周转房管理秩序和其他承租者生活,且屡教不改的;

9、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的情况。

承租者如有上列情况而拒不退租,学校则对其下达退租通知,其效力等同于承租合同终止。通知书发出之日等效于承租到期日。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退出条件,而拒绝或拖延退出周转房的承租者,从承租合同终止的次月起,以当年评估市场价格为基数,起始当年加倍收取租金,第二年加二倍收取租金,依此类推。

除此之外,学校还可暂停发放承租者的住房补贴,直至给予其校纪处分。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7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