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用房是学校固定资产中占有很大比例且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根据公用房的资产特征,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对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和产业经营、后勤保障的持续稳定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各类公用房。根据上外办(2001)21号《关于加强房产管理的办法》和虹口、松江两校区的实际现状,特制定我校公用房管理实施意见:
一、凡属学校房地产所有权的各类公用房(非经营性类为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经营性类为营业性、服务性、校办产业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分配管理。
二、关于虹口校区的公用房管理:
(1)、工作重心在虹口校区的教学、科研及有关行政部门使用的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各用房部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调配。
(2)、为兼顾历史原因,按一定比例安排部分教学、办公用房由计划内本科教育为主的11个院、系留作使用。
(3)、其它营业性、服务性用房因经营或出租,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经营方或承租方签订书面协议,并监督管理。
三、关于松江校区的公用房管理:
(1)、教学用房由学校教务处全权安排,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协助管理。
(2)、办公用房和营业性、服务性用房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和管理。
四、学校任何部门均无权擅自改变公用房的用途性质,尤其是改变教室功能必须恢复原样。对闲置不用、利用率较低的房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予以收回,另作处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行使管理职责。各用房部门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合理规范地利用房产资源,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不断发展。
六、本实施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
二00五年十月八日